115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
債 權 人 邱柏鈞
上列
債權人邱柏鈞因與
債務人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邱柏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
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得自
發票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查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本件支票依其
退票理由單所示,形式上應依退票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