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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遠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恒  
上列債權人遠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林明樹即鴻承工業社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組織類型為獨資,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狀債務人「鴻承工業社,法定代理人林明樹」有違誤,請具狀更正(林明樹即鴻承工業社)。
三、請提出鴻承工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地址: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之負責人林明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狀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且須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