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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楊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3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民國)

001
37,364元
115年2月5日
9.65
115年3月6日起至115年4月5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7,354元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115年4月6日起至115年5月5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4,767元按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115年5月6日起至115年6月5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2,239元按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115年6月6日起至115年9月5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7,364元按年息百分之0.965計算。
115年9月6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7,364元按年息百分之1.930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