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
上列
債權人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葉卿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所提
聲請狀尾缺漏
聲請人簽章,請提出經聲請人合法簽章之
聲請狀正本及
繕本2件。
三、提出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86,0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