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建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7,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陳建宇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起向
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7.4%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
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9411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陳建宇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向
聲請人借款550,000元,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1316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
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6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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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
| | | | |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