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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7,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建宇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利息年息百分之7.4%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9411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陳建宇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41316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114元
陳建宇
自民國115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新臺幣413163元
陳建宇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114元
陳建宇
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002
新臺幣413163元
陳建宇
民國115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