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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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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智翔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列印清晰之分期付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或其他債權釋明文
    件。【原聲請提出之文件模糊不清,無法判讀約款內容】
二、分期付款買賣,請列出每期應還金額中,其中每期之「本金
    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