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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
債  權  人  精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凱如  
上列債權人精旺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兆座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精旺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