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64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雅慧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聲請狀
所載請求法務費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請釋明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並提出釋明文件(請釋明債務人已遲付全部價金5分之1,否則依
民法第389條規定,不得請求全部價金);如無法釋明,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請併具狀更正
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