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巫士平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務人巫士平為主債務人,巫胡少丞為一般
保證人,故債權人於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中之請求「債務人巫士平、巫胡少丞為共同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882,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參照民法第745條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