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上列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
債務人洪德圜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
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