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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陳冠志因與債務人彭火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冠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㈠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10,898」元之明細及其計算式之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兩造間之契約書、收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