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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債  權  人  美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祥  
上列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八駿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對璟奕有限公司之出貨單、請款單、送貨單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