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債  權  人  美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禎祥  
上列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八駿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
    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同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