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雪玲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2)新臺幣(下同)501,820元計算利息、
違約金之本金部分是否有誤載?若否,請具體指明得以該金額計算利息、違約金之契約條款(
聲請狀附現金卡最高限額僅50萬元,未釋明得以501,820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