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吳晏貞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
本件聲請符合
民法第389條規定,並提出釋明文件(須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全部到期,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