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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峻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01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峻國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6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4年12月27日止即未依約攤還,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2701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