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志賢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支付命令之
聲請符合
民法第389條,並提出釋明文件(依該條規定,須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能請支付全部價金。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