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4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翊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1,18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588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