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
債 權 人 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玉婷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請求之利息得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
聲請狀附契約記載應自簽訂日115年3月24日起10日內匯款,形式上似應自期限屆滿
翌日即115年4月3日起算利息);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更正後
聲請狀及
繕本3件(請確認
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由債務人「連帶」負擔;若然,請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