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子芸
債 務 人 億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6,744,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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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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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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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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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自民國115年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1、債權人稱 本件債權與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 2、債務人應給付之206,744,737元計算式為(本金206,305,403元+編號4借款之民國114年7、8月未清償利息439,334元)。 | | |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