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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
債權
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
張寶丹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張寶丹之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
相對人
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