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寶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張寶丹之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