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俊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22,11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0.233,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466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