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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
債  權  人  黃國徐  
上列債權人黃國徐因與債務人華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國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債權人黃國徐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