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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王梓富即王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梓富於民國108年0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490元 (含本金25,177元、利息2,313元)及;(1)其中9,580元部份自115年0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2)其中841元部份自115年0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4%計算之利息;(3)其中14,756元部份自115年0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4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80元
王梓富
民國115年06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9
002
新臺幣841元
王梓富
民國115年06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84
003
新臺幣14756元
王梓富
民國115年06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80元
王梓富
民國115年06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2
新臺幣841元
王梓富
民國115年06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003
新臺幣14756元
王梓富
民國115年06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