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欣縈
上列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卓北巡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貴公司民國115年2月5日到院之民事
陳報狀所載,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631元,計息本金總額為90,208元,其中計息本金45,104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3.46、剩餘計息本金45,104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5,似與
聲請狀所載未合(計息本金90,208元之年息為百分之13.46、計息本金45,104元年息為百分之15),請提出記載正確之
聲請狀暨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