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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3號
債  權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債權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錡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貨品簽收單、發票等。),請併提出完整之買賣合約書內容。
 ㈡提出債務人黃琦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㈢聲請所載債務人黃琦棟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姓名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