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卓芳洲
債 務 人 粘肇恩即粘建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964元,並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1,141元、未受償之
違約金新臺幣200元及代墊款項新臺幣16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