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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翎  

上列聲請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號碼AI0007345及AI0007346之發票人為何?究為「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簡裕翎」?抑為「慶崧冷凍有限公司 程彥蓁」?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