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正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烟  
上列聲請人正交企業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正交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均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取得上開支票之緣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如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二、釋明支票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海軍保條指揮部後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