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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尚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俊霖
上列
聲請
人尚鋑有限公司因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尚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敘明票據遺失經過為何?即究竟是發票人已掛號寄出,但聲請人尚鋑有限公司尚未收到掛號郵件?或者是聲請人尚鋑有公司已收到掛號郵件,但郵件內找不到
系爭
支票?其實際情形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