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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美月  
上列聲請人陳美月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美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