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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大盤大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容  
上列聲請人大盤大百貨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大盤大百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名稱、受款人名稱、喪失過程均模糊不清)正本
二、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支票遺失經過情形,是否於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