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緯駿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駿  

上列聲請人緯駿環保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緯駿環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民國115年7月10日民事聲請公示催告於法院網站狀,請補正公司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印章要與民國115年7月1日民事聲請狀印章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