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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緯駿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嘉駿
上列
聲請
人緯駿環保有限公司因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緯駿環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
民國115年7月10日民事聲請公示催告於法院網站狀,請補正公司與
法定代理人
印章(印章要與民國115年7月1日民事
聲請狀
印章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