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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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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源鎂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佩萱  

上列聲請人源鎂精密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源鎂精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正確之印文(如為公司,須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