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銓盛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盛福  
上列聲請人銓盛精密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銓盛精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①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於福工郵局寄至台中市○○區○○路00號信件遺失」。請再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竟是信件已寄至受款人遠創企業社後始遺失?抑為信件未送到遠創企業社前即遺失?並敘明該信件是否以掛號方式寄出,如是,請提出該郵寄掛號證明及掛號(收件人簽章)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