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銓盛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銓盛精密有限公司因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銓盛精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①命
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依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於福工郵局寄至台中市○○區○○路00號信件遺失」。請再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竟是信件已寄至受款人遠創企業社後始遺失?抑為信件未送到遠創企業社前即遺失?並敘明該信件是否以掛號方式寄出,如是,請提出該郵寄掛號證明及掛號(收件人簽章)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