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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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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晨致  

上列聲請人張晨致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晨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為張晨致,而依聲請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鑫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懋公司)、張晨致,因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相符,故請釋明本件支票(票號:AP3233400)之票據權利人究為鑫懋公司或僅為張晨致?如為鑫懋公司,請具狀更正為:聲請人鑫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晨致及載明公司所在地址及張晨致之住所地址,並蓋鑫懋公司大小章;如票據權利人為張晨致,應提出記載正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應僅為張晨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