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張晨致
上列
聲請人張晨致因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張晨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聲請人為張晨致,而依
聲請狀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通知人為鑫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鑫懋公司)、張晨致,因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相符,故請釋明本件支票(票號:AP3233400)之票據權利人究為鑫懋公司或僅為張晨致?如為鑫懋公司,請具狀更正為:聲請人鑫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張晨致及載明公司所在地址及張晨致之
住所地址,並蓋鑫懋公司大小章;如票據權利人為張晨致,應提出記載正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應僅為張晨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