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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鴻  


上列聲請人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國周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昇宏藥品有限公司(沈育安),聲請狀附表發票人為空白,如為前項發票人,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