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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鈺明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系爭本票明細關於到期日之記載7「5」.9.2
    4是否有誤載(形式上與聲請狀附本票到期日不同)?若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系爭本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