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8號
王淑芬即王陳明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仁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仁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崇彬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錦格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喜美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忠和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丁輝即王瑞興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介五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秀英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王陳好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宗琦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容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婷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智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雲即廖陳錦香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共 同
上
聲請人等二十人因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表貳之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尚欠缺編號19~24等人)。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陳明珠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