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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億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祥  


上列聲請人億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億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空白)均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取得上開支票之緣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