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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連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國  


上列聲請人連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連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