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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清 算 人  顏杏芬  



聲請人聲報清以斯帖傳承故事股份有限公司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以斯帖傳承故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向本院陳報該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查函等情,有該局中區國稅彰化營所字第1152253120號函在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