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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0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95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定璋即楊文錦、林麗美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現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逕予換發債權憑證,其應執行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債務人等二人之戶籍均設於新竹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