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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1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82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楊富茗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周莊寶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周莊寶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周莊寶為、周振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債務人周莊寶為業於107年11月5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周莊寶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就債務人周莊寶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