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182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富茗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周莊寶為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周莊寶為、周振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周莊寶為業於107年11月5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周莊寶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其就債務人周莊寶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