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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4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張淑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漢彰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漢威庭園咖啡(黃漢彰)館」內之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二人於經營之「漢威庭園咖啡(黃漢彰)館」內之動產,並提出Google地圖及Facebook網路搜尋畫面,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提出「漢威庭園咖啡(黃漢彰)館」商工登記資料及債務人二人114年綜合各類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於115年3月4日陳報漢威庭園咖啡更新後之「漢威育樂休閒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債務人等113年度綜合各類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查依債權人陳報之上開公司登記事項表,無公司更名之記載,公司代表人(董事)及股東均非本件債務人,又債權人前提出之網路搜尋資料畫面非經濟部公示登記資料,且再依債權人於115年3月26日陳報之釋明資料,其中於115年3月4日由漢威育樂休閒有限公司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一紙,其營業人專用章蓋用之印文,其負責人亦非債務人,是以,債權人聲請執行「漢威庭園咖啡(黃漢彰)」或「漢威育樂休閒有限公司」之動產,因未據提出「漢威庭園咖啡(黃漢彰)」商工登記資料以資釋明,又「漢威育樂休閒有限公司」之動產其外觀為第三人占有,依上開說明,聲請執行之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