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7562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債務人陳彥村間
聲請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彭冠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村」。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