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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献章會計師即呂哲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献章會計師即呂哲安之遺產管理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彰化市石牌里石牌莊之建物強制執行,未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2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分別於同年1月8日、2月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債權人未補正不動產登記謄本既致本件執行程序無法進行,依前揭規定,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