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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7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2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銘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施銘華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施銘華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施銘華業於104年3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施銘華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其就債務人施銘華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