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867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安馴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執行
相對人對
第三人富奕冷氣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分別向勞工保險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投保、集保、存款資料後執行。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三重區,
非在本院轄區,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