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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9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9588號
債  權  人  楊榮姚  
代  理  人  吳政憲律師
債  務  人  允楷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碩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允楷數位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允楷數位有限公司所有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等3家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且前開金融機構所在地分別為新北市新店區、桃園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茲審酌上開3家金融機構中有2家所在地為桃園市,是本件宜由桃園地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